近日,國際船級社協會發布了新版《散貨船和油船共同結構規范》。最新規范將取代現行的《雙層殼船體結構共同規范》和《散貨船共同結構規范》。本規范將于2019年7月1日生效。
《散貨船和油船共同結構規范》是一套全面規范,旨在制定油輪和散貨船標準,包括兩個主要部分:
1.第一部分包括適用于兩種船型的一般船體要求,例如波浪載荷、船舶總強度、斷裂載荷和疲勞載荷;
2.第二部分涉及僅適用于散貨船或油輪的船型特定要求。
規范應用與《雙層殼船體結構共同規范》和《散貨船共同結構規范》沒什么不同,同時它們也符合SOLAS 公約II-1規范3-10《國際散貨船和油船目標型船舶建造標準》。
它們特別適用于長度為150米或以上的原油和成品油輪,以及長度為90米或以上的散貨船。然而,《散貨船和油船共同結構規范》不適用于礦石運輸船、沒有料斗和舷側水柜的敞口艙散貨船、石油散貨礦砂運輸船、自卸貨船和其他一些專用散貨船。
該規范的主要目標是列出船級最低要求,以解決主要船體結構失效的風險,以幫助提升人身安全,環境和財產安全,并有助于提升船體結構的耐久性。
此外,這些規范涉及船體結構方面的入級,不包括在建造和運營期間驗證是否符合規范的要求。為了達到規范所指定的安全水平,參與實施規范的各方應滿足有關船舶設計、建造和運營的各方面要求。以下為摘要:
造船商、設計師、船級社和船東之間根據造船商和船東之間的協議,溝通設計、建造和運營中涉及的相關信息和文件。提供符合規范要求的設計文檔;
船東和其他相關方將質量體系應用于設計、建造、運營和維修,以確保滿足規范要求;
船東指定船舶的預期用途,船舶根據操作要求以及規范中給出的結構要求進行設計;
造船商明確并記錄船舶的運營限制,以便船舶可在這些限制范圍內安全有效運行;
除了國內和國際法規之外,造船商還要對設計進行驗證,以檢查是否符合規范中的規定;
設計由具有適當資格、有能力和經驗豐富的人員負責;
造船商在建造期間進行充分監督和質量控制;
由合格且經驗豐富的人員進行建造。
至于船舶設計,《規范》規定它們必須設計成在完整的條件下,在適當的裝載條件下承受設計壽命期間預期的環境條件。結構強度應根據屈曲和屈服現象來確定。極限強度計算必須包括極限船體強度和鋼板和加強材的極限強度。
此外,長度為150米或以上的船舶必須設計成具有足夠的強度儲備,以承受受損條件下的載荷,例如碰撞、擱淺或船艙進水。考慮到永久變形和后屈曲行為,剩余強度計算還必須考慮主船體桁的最終強度儲備。